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不续签

连续签了三次固定期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连续签了三次固定期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怎么办?

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后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员工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单位如果决定续约的必须要同意员工的申请;但是如果员工要求还是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因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再有就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就不能签订吗?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的规定,很多人还是存在异议,虽然《劳动合同法》里已经写得很清楚,但对于细节部分,还存在争议。特别是员工已经签订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3次就不能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吗?其实未必!
哪些情况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遇到的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在这家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这个很多朋友都知道,如果在一家公司工作满10年了,就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已经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续签第3次劳动合同时。对于这一点,不同的城市也存在着不同的争议。
对这一点,到底存在哪些争议?对于这块,《劳动合同法》上的原文是这样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随之而来的争议就有这些!
一、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后,是不是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还能不能签订固定期限?
二、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不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项的情况,是不是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是公司违法?
三、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不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项的情况,是不是必须要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此时则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在实际案例中,会有这些判定!一、只要员工已经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生效的。
也就是说,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只要员工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也是为双方达成一致签订的,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并且可以继续履行,直到再次出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为止,比如已经工作满10年,或者下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
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仍然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这些城市认为,员工是否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项”,主要是基于在续签的基础上,是针对签订无固定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到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本身。
三、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员工没有这些特殊情况,公司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城市则认为,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员工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项”的情形,则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作为员工,在这一块,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很多公司不愿意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很多员工也不懂得如何在这一块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或者说,员工作为弱势方,为了保住工作,根本没办法或者不敢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但我们一样可以这样做!
当我们第二次劳动合同快到期时,我们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仍然故意不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对员工来说就比较有利,不至于很被动。因为在这些争议当中,员工有没有提前通知公司非常重要。
但我们工作满十年时,一样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如果公司仍然不理会,则自通知之日起开始,每月公司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总的来说,已经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时是否还能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则是看员工有没有正式向公司提出过要求,另外就是看双方签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在证据角度是否属于达成一致!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而否员工会被动。